楼房保温层大面积脱落,居民进出家门“步步惊心”。今年50岁的张某某,就不幸被“击中”。面对这样的“飞来横祸”,张某某将物业告上法庭。物业辩解称,已经就此做到了提醒义务。这样的意外,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呢?
张某某在阜城打工多年,和女儿租住在北三环某小区。今年2月13日,他下班回家,离家门口只有几步的距离,突然被一重物击倒在地。等他回过神来,已满脸是血,疼痛不已。仔细一看,一大块脱落的外墙保温层就掉在了自己身上。在邻居的帮助下,张某某被送到了医院。
入院后,张某某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了3847余元。经司法鉴定,张某某休息期为60天,营养期为15天。因砸伤致面部挫裂伤愈合后面部瘢痕形成,后续需行医学美容修复术治疗,约需费用2250元,不包括术中可能出现意外所需费用。
张某某认为,自己遭遇意外伤害,责任应该由小区物业公司来承担,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物业公司辩解,去年12月26日,物业公司就已在小区贴出通知,告诉业主因房屋施工质量问题,部分墙皮开始脱落,望车主及行人做好安全防范,公司已与承建商联系,尽快抢修。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明知事故可能存在,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初步加固,或者铲除等临时性维修维护措施,也没有其他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避免人身伤害的具体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原告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本身没有注意安全防范,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以原告张某某承担30%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即判决物业赔偿张某某9000余元。至于被告认为责任应由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法院认为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