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六部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向高质量高品质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建科〔2018〕2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实现市州中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市州中心城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2019年达到20%,2020年达到30%)。全省建筑能耗强度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用建筑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00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水平接近或者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各建设1-3个高标准的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其它市州应各规划建设1个以上市级绿色生态城区。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很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领域包含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等。
《意见》指出,各地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导下,将绿色建筑领域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或建设标准,在规划、方案设计审批中审查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的实施情况,并应逐步将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指标纳入城镇规划管控内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底之前研究制订绿色建筑领域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领域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自2019年6月起,设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地区新建、改扩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项目,应当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其他市州2020年1月开始实施,县级及以下城镇逐步推广绿色建筑。
该《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