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
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前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科[2006]2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质[2006]2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共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和《居住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作出本深度规定。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和管理,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起草人:许锦峰、谈小华、李青、王碧清、安琰、刘恭鑫、张建忠、王耀亨、殷龙章、夏卓平、许秀芳、刘正义、刘晓静、杨万勇。
目 录
1 总则
2 建筑专业
3 暖通专业
4 照明专业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节能设计部分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
1.0.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本规定进行编制,其内容应包括: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建筑物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照明等设计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实现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的技术措施、构造做法、节点详图等。
1.0.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建筑专业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其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建筑物朝向,建筑物节能计算面积等内容。
2.1.2 设计依据应主要包括:
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1993;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
4 《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
2.1.3 应明确工程项目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如节能50%、节能65%等)。
2.2 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
2.2.1 体形系数
居住建筑及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应给出建筑物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
2.2.2 门窗(含透明幕墙)、天窗
居住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户门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公共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可见光投射比、可开启面积比、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设置天窗时,应给出屋面透明部分与屋面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
2.2.3 屋面、外墙(含非透明幕墙)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
2.2.4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5 地下室
地下室为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外墙、地面的热阻。
地下室为非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顶板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6 各种冷桥、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楼板、墙体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7 以上规定性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均应按如下格式给出:标准要求值为 ;设计控制指标为 。
2.3 性能性指标设计
2.3.1 居住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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