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②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③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②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③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外保温系统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B1、B2 保温材料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 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 5mm。
建筑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保温材料不应低于 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不应低于 B1 级。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当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