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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建委:明确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使用要求

2022-01-08 阅读:3001
  

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市住建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全面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1、本市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全面纳入本市建材备案管理范畴。


2、设计单位应当选用经备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墙外保温材料的选用进行严格把关。


本市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备案查询网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首页/通知公告/备案建材公示(https://ciac.zjw.sh.gov.cn/BuildingMaterialsXHWeb/Publicity/CertificateSearch)


3、2021年11月1日以前尚未开始墙体节能工程施工的项目(包括同一张施工许可证含有多个单体建筑),建设各方均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4、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检测管理


1、依据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申请安全性、适用性专项技术评估的企业,应当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评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实施检测,材料检测试样由检测机构抽取,同一批次抽取两组,一组用于检测,另一组保存不少于1年,用于复测。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试样及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2、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备案及进场复验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同时,应当根据《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定(暂行)》要求。


3、因新增的体积吸水率检测试验方法尚未有标准,目前实施名单式管理。待相关试验方法标准发布后,各检验检测机构可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资质扩项,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可从事体积吸水率检测,名单自动失效。


三、加强对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2、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在施工现场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年内两次抽查质量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吊销其备案证。


3、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材料生产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留样的检测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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