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确需试用,则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对新产品试用首先要承担主要责任。在新产品试用前,设计单位应先行编写和提供新产品在试用过程中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全套技术文件,并负责跟踪3年,同时对新产品在试用中出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二,在本市范围内试用新产品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
三,建设单位进行备案登记时要提供必备材料,其中包括扬州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试用工程备案登记表、新产品试用对工程影响的分析和质量承诺、新产品试用相对同类型成熟产品可能出现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不良反应和缺陷及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应对方案、指导全部施工过程的施工方法和规范操作的各项规定、对各项技术难点的说明、针对试用该产品的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和验收操作方法。
四,采用外省市地方标准及规范规定的新产品,必须报经地方有关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