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局《关于在市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扬建工〔2009〕5号)文件精神,我市市区自2009年3月10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为便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发包计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试行)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其他机械费1.61元/m3(指砂浆用量)。
2、上述人工费、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3、散装罐进退场费按每只罐进退场综合单价400元/次(含进场和退场)乘以建设单位确认的次数和只数计入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中,综合单价已包含管理费和利润。
4、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市政等其他专业可参照执行。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综合测算并在《扬州工程造价管理》上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随着预拌砂浆推广的深入和基础数据的积累,市造价管理站将适时调整计价办法,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工程造价计价的科学合理性。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