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
小区道路设两年保修期
本报讯(记者 孙洪伟 郝蕾) 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等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等的说明。
《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新增了对建筑保温工程、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保修期限的规定。《修订草案》对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则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的保修期均为2年。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交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取得经营权,且应在指定地点和划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而且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尾追兜售、强买强卖。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对2005年起实施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就业见习制度进行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除明确规定,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外,规定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也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