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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推进节能降耗 出售商品房要明示能耗

2010-01-04 阅读:1693
  

今年3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在销售商品房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房屋能耗方面有关信息,或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详述这些信息的,属于违法行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的《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售房时要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按照住宅说明书要求使用房屋,不得在装修时损坏住宅保温层等节能设施。

  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医院,如果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至少要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而且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才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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