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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

来源:广州日报 2010-01-15 阅读:2867
  

国家机关办公大楼要公示能效 房屋买卖合同要载明节能信息

    大洋网讯(广州日报记者 练情情)广东建筑节能将有法可依!近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建筑节能作了多项硬性规定,如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公示能效、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超额用电要征收超额附加费、房屋买卖合同要载明节能信息等等。

    社会各界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0年2月14日前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一)新建建筑节能

    1、招标文件中应含建筑节能要求

    对于新建建筑的节能,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民用建筑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主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建设单位违反此项规定,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2、国家机关办公大楼要公示能效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投入使用二年内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3、房屋买卖合同要载明节能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违反此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自制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既有建筑节能

    1、重点改造公共建筑,开展能耗统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结果组织开展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并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2、超额用电将征收超额附加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

    对于超额附加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新能源的利用

    1、建筑面积上万需回收利用空调废热

    征求意见稿励和扶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新建建筑中预留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对空调废热回收利用;否则,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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