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建委出台《十堰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执行。这是该市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为加强十堰市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该市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法规。
《十堰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该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布和上报工作;制定、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日常监督、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宣传、培训、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墙体自保温材料、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屋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玻璃幕墙,建筑空调、照明设备及其系统节能、节电产品及其它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该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经过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经该市建委备案登记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全市通用,其他县、市不再重复备案,有效期2年。该市建委将备案产品挂在十堰市建设信息网建筑节能专栏中,供全市查询使用。备案申报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备案并通报批评。被取消备案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备案。
该办法还对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资料、备案程序、使用管理和处罚均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