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 电气
附录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