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
这部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如未向购买人明示以上相关信息,或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