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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0-09-09 阅读:1900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建科〔2010〕73号)文件要求,确保完成2010年建筑节能目标。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9月中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1、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意识,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督促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

  3、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工作要求

  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1、要按照检查范围对本地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情况按附件1.2进行统计汇总,并于9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抽取检查项目。

  2、检查组从各地统计汇总的附件1.2中抽取5个项目(3个居住建筑,2个公共建筑,其中应有一个县属项目)进行检查。并提前2日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其通知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按时到场,并将该项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报告,节能材料检测报告(现场抽检复检资料)、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资料、监理、监督日志、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以备检查。检查组将按附表3逐项检查。

  3、对检查发现的建设项目违规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并责令整改。

  4、对提供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程、标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企业,将予以公示,并禁止该材料在我省范围内销售和使用。

  5. 检查情况纳入建设系统2010年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重点对县城和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

  3、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检查制定节能工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保温材料使用、保温材料现场检测、使用节能技术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监理、质量监督、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竣工备案等情况;

  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5、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检查,要求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四、检查时间:

  2010年9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五、联系人及电话:

  李万里0851-5360129(带传真);

  李楷 0851-5360152   传真:0851-5360247

  附件:

  1、   2010年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汇总表

  2、   2010年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汇总表

  3、   重点检查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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