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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外加剂应用技术初探

2010-09-27 阅读:2912
  



砌筑砂浆外加剂在我国建筑工程中应用由来已久,《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首次在规程中将砌筑砂浆外加剂作 了定义,明确“在拌制砂浆过程中掺入,用以改善砂浆性能的物质”为外加剂。本文对如何应用砌筑砂浆外加剂,保证砌体工程质量,以及探索砌筑砂浆从现场配制 向预拌砂浆或干拌砂浆方向发展的一些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

一、历史上对砂浆外加剂的一些称谓

我国建筑工程普遍应用砌筑砂浆外加剂(指有机材料,非指砌体工程冬施掺用氯化钠等作为防冻剂)始于20世纪70年代,即当时行销全国的微沫剂。 20世纪80年代初,与微沫剂同属皂化松香类的各种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相继在山西省内外的一些省市广泛推出,按当时执行的GBJ14—66《砌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修订本),一般称为有机塑化剂。其掺量一般为水泥用量的0.5/10000~1/10000,若掺量过大,砂浆的其他方面性能不但没有明显 改善反而会导致砂浆强度降低。塑化剂的称谓系来自苏联的一些技术标准。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1959年颁布的CH43—59《砌筑砂浆规范》第34 条规定:“为了得到和易性好的砂浆,可在砂浆的成分中加入无机塑化剂——石灰或黏土,或有机塑化剂——微孔泡沫形成剂(环烷酸皂、皂化废液等)”。我国以 后的技术书籍中多将能改善砂浆和易性、提高砂浆保水性的材料称为塑化剂。将以有机材料为主组成的塑化剂称为有机塑化剂,如微沫剂等;无机材料为主组成的塑 化剂称为无机塑化剂,如石灰膏、黏土膏等。按现行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将石灰膏、电石膏、粉煤灰、黏土膏等无机塑化剂材料定义 为掺加料,其他塑化剂材料即为砂浆外加剂了。

二、规范对应用砂浆外加剂的技术要求

我国GBJ14—66《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自1966年1月第一次批准为国家标准,其中第27条明确了“在水泥砂浆和水泥石灰砂浆中,均 可掺入有机塑化剂,在水泥石灰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石灰用量至多可减少一半”的基本条文,在1983年修订为GBJ203—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的第3.0.13条和1998年再次修订为CBJ50203—98《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第3.2.8条中都反复肯定“水泥混合砂浆中掺入有 机塑化剂时,无机掺和料的用量最多可减少一半”的基本要求。因此施工过程中,无论是主观上想取消石灰膏,还是客观上想用一些砂浆外加剂全部取代水泥混合砂 浆中的石灰膏,都与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有冲突。按新修订的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水泥混合砂浆的定义,若将水泥混合砂浆 中的石灰膏或其他掺加料全部取代,其砂浆的组成将不再符合水泥混合砂浆的定义,这一点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应充分注意。

三、施工中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对砌体强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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