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建设局、委直有关单位、设计、图审、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随着建筑节能保温宣贯工作力度加大,全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设计执行率达到100%,实际施工实施执行率达98%以上,但是我市实施节 能保温的标准不高,大部分工程项目外墙采用保温砂浆。由于环节未认真处理好,造成了部分工程建成后期质量通病较多,尤其出现了一些外墙开裂、渗漏问题。为 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消除和减少因此带来的质量通病和问题,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1、根据住建部建科【2008】147号和省厅有关通知规定要求,所有外墙保温工程的保温材料,必须在工程施工前由保温材料供应单位到工程所在 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保温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未经备案、登记的保温材料一律不得在建筑工程上进行使用,一经发现,视该分部工程验收不合 格。
2、推广选用外墙自保温系统。逐步减少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系统使用。采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单位应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设计。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和细化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的具体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进一步交代清楚。
3、图审机构对外墙采用保温材料的工程项目,应审查保温层的基层有无进行刮糙找平和防水处理,确保在设计和图审阶段提高外墙抗渗能力,减少保温层开裂渗漏质量通病发生。
4、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承担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核验制度,配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监理单位监理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方案)和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所监理工程保温节能分部(项)的质量监管。将建筑节能分部(项)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对建筑节能施工工艺、材料、质量及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专项验收。
6、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保温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含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应性能检测报告),并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 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内容包括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复验不合格材料一律严禁使用,同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淘汰及复检不合格材料。
7、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保温节能分项工程施工。
8、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保温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 完成后应进行墙体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节能验收资料单独组卷。凡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一律 停止下道工序施工。
9、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应加强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墙体保温节能工程使用保温材料项目的质量监管,加大工程质量监督的巡查频次和 力度,一经发现节能分项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项目,对相关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确 保我市保温节能工程项目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