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1 保温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2 防火保护层材料性能要求
5 防火设计
5.1外墙保温防火等级实验性能要求
5.2 外墙保温防火等级构造设计
6 施工防火
6.1 施工准备
6.2 堆放
6.3 施工防火要点
6.4 成品保护及其他
7 防火安全验收
附录A 锥形量热器实验方法
附录B 竖炉实验方法
附录C火焰传播性试验方法
附录D:防火界面处理后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
附录E: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附录F:聚苯板材料现场简易打火机点燃试验方法。
附录G: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为了防止外墙外保温体系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墙外保温体系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
1.0.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当本规程与原有标准、规程、规范发生矛盾时,按照本规程条文执行。
2 术 语
2.0.1可燃类保温材料combustible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指应用于外保温系统中,燃烧性能低于GB8624-2006规定的D级的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和聚氨酯类等有机高分子保温材料。
2.0.2不燃类保温材料non-combustible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指应用于外保温系统中,燃烧性能达到GB8624-2006规定的A级的保温材料。
2.0.3难燃类保温材料difficult-combustible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指应用于外保温系统中,燃烧性能达到GB8624-2006规定的B级的保温材料。
2.0.4防火界面层fire-proof interface layer
涂覆在可燃保温材料表面提高其界面粘结能力并阻断火焰对保温层引燃的的过渡层。
2.0.5 点火性ignitability
在有火源或火种的条件下,材料是否能够被点燃或引起燃烧材料自身的燃烧性能要求。
2.0.6 保温装饰板thermal insulating decoration board
外表面带有装饰面层的复合预制保温板材
2.0.7 防火保护层 Fire-proof protection layer
由不燃或不具有火焰传播性的难燃材料覆盖在可燃保温层表面形成的系统构造层,可有效阻止火焰对可燃保温层的引燃和火灾蔓延。
2.0.8防火隔离带 Fire-proof barrier
为防止火灾蔓延而在可燃保温材料之间设置的由不燃或不具有火焰传播性的难燃保温材料构成的区域,隔离带应具有一定的设计宽度和长度且与墙体无空腔粘结。
2.0.9 防火分仓 Fire-proof compartment
由不燃或不具有火焰传播性的难燃保温材料将固定尺寸的保温层材料隔离成相互独立的区域,可减少可燃保温材料受火攻击时对相邻可燃保温材料产生的影响。
2.0.10 竖炉实验 “Brandschacht” test
是GB/T8625《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标准中用于确定某种材料是否具有难燃性的实验,试验装置包括燃烧竖炉和控制仪器等
2.0.11 锥型量热计实验 Cone calorimeter test
一种小型燃烧性能实验,根据量热学耗氧原理,模拟材料实际火灾状态的一种试验,可同时测定材料的点火性能、热释放、烟及毒性气体等,且整个试验是一个连续过程,试验标本为保温体系局部构造或单一材料试块。
2.0.12 热释放速率峰值 heat release rate
锥型量热计试验的一种参数,指在预设的加热器热辐射热流强度下,样品引燃后单位面积上释放热量的速率的最大值,代表材料的典型燃烧特性,单位为kW/m2。
2.0.13 窗口火实验 Window fire test
用于描述应用于建筑表面并在控制条件下暴露于外部火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评价方法。火焰的暴露方式表征外部火源或室内完全扩展(轰燃后)火焰,从窗口处溢出对外保温系统影响,检验外保温系统整体工程的防火性能的一种试验方法。
2.0.14 火焰传播性 Flash spread
外保温系统在火灾中的火焰传播能力。用窗口火实验中两条水平测线上测点的最高温度来描述。
2.0.15 空腔 Cavity
指在保温层和基层墙体之间未采取满粘的工艺造成的具有一定空气量的空间。
3 一般规定
3.0.1外墙外保温体系设计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或不具有火焰传播性的难燃保温材料;对于采用可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的外保温体系,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构造措施
3.0.2 对于公共建筑、重要建筑和特殊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设计的防火等级宜在此规范规定的防火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
3.0.4 符合本规范中的实验性能要求或构造设计要求中的指标之一,即对应为相应的防火等级。
3.0.3 本外墙外保温体系防火等级设计规范应与相应的施工规范配套实施
3.0.4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变更防火构造措施,应征得设计(建设单位)的同意。
3.0.5外保温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3.0.6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3.0.7 施工单位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外墙保温施工期间的日常防火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0.8 施工单位应根据外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具有相应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0.9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其掌握外保温工程火灾的消防技能。
4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1 保温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4.1.1可燃保温材料性能应满足设计规定,并不低于表4.1.1要求。
表4.1.1可燃保温材料技术性能要求
性能 材料
聚苯乙烯泡沫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胶粉聚苯颗粒浆料 酚醛泡沫
XPS EPS
氧指数 —— ≥30 —— —— ≥38
燃烧性能等级 不低于E 不低于B
4.1.2 保温材料和配套材料进场时应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2.2条执行,其进场保温材料必须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处理检验报告。
4.1.4可燃保温材料宜在出厂前涂覆防火界面层。防火界面层应为水泥基质材料,带防火界面层的可燃保温材料的性能除应满足规定界面剂性能外,还应有阻断电焊作业等火花对保温层攻击的能力。
4.2防火保护层材料性能要求
表4.2.1防火保护层材料性能要求
项 目 单位 指 标
干表观密度 kg/m3 ≤350
抗压强度 MPa ≥0.3
导热系数 W/(m•K) ≤0.075
蓄热系数 W/(m2•K) ≥0.95
线收缩率 % ≤0.3
软化系数 — ≥0.5
拉伸粘结强度
(与水泥砂浆或聚苯板)
MPa ≥0.12
燃烧性能等级 — 不低于B级
5 防火设计
5.1 防火等级系统实验性能要求
5.1.1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不同建筑物高度进行相应的系统实验性能要求的规定。其防火实验要求与适用建筑高度应符合表5-1的要求。
5.1.2应由国家授权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外保温系统的热释放速率峰值和火焰传播性进行检验。
表5-1 外保温系统防火等级实验性能要求及适用建筑高度
防火等级及适用建筑高度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系统实验要求
热释放速率峰值(kW/m2) 火焰传播性(℃)
建筑类型 防火等级
多层住宅(8层以下) Ⅰ 不燃类 ≤5 T2≤300
Ⅰ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Ⅱ ≤10 T2≤200且 T1≤500
Ⅲ ≤25 T2≤300
Ⅳ ≤100 T2≤500
中高层建筑(18层以下) Ⅰ 不燃类 ≤5 T2≤300
Ⅰ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Ⅱ ≤10 T2≤200且 T1≤500
Ⅲ ≤25 T2≤300
高层建筑 (34层以下) Ⅰ 不燃类 ≤5 T2≤300
Ⅰ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Ⅱ ≤10 T2≤200且 T1≤500
超高层建筑 (大于34) Ⅰ 不燃类 ≤5 T2≤300
难燃或可燃类 ≤5 T2≤200且 T1≤300
5.1.3系统火焰传播性依据窗口火试验测定,窗口火试验等同于标准BS8414-1:2002,T1、T2分别为试验中水平线1和水平线2的保温层测点温度的最大值。
5.2 防火等级构造设计要求
5.2.1防火隔离带应采用难燃或不燃保温材料,其热释放速率峰值≤5kW/m2。
5.2.2防火保护层厚度包括保温材料外侧的防火保护层材料厚度和抹面层厚度。
5.2.3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不同建筑物高度进行相应的防火等级构造设计应符合表5-2中防火构造的要求。
表5-2 外保温系统防火等级构造设计及适用建筑高度
防火等级及适用建筑高度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系统构造要求
防火隔离带间距(m)(隔离带宽度≥300mm) 防火分仓大小(m2)(分仓缝的宽度≥10mm) 防火保护层厚度(mm) 空腔
建筑类型 防火等级
纵向 横向
Ⅰ 不燃类 — — — — —
多层住宅(8层以下) Ⅰ 难燃或可燃类 - - - ≥33 无空腔
- - ≤0.3 ≥23
Ⅱ - - - ≥28 无空腔
— — ≤0.6 ≥13
≤0.3 ≥8
Ⅲ - - - ≥13 无空腔
— — ≤0.6 ≥8
— — ≤0.3 ≥3
≤15 ≤3 — ≥13 闭合空腔
≤15 ≤6 — ≥23 闭合空腔
Ⅳ ≤15 ≤3 — ≥6 连通空腔
≤5 ≤1 — ≥18 贯通空腔
中高层住宅(18层以下) Ⅰ 难燃或可燃类 - - - ≥33 无空腔
- - ≤0.3 ≥23
Ⅱ - - - ≥28 无空腔
— — ≤0.6 ≥18
— — ≤0.3 ≥13
Ⅲ - - - ≥18 无空腔
— — ≤0.6 ≥13
- - ≤0.3 ≥8
≤15 ≤3 — ≥18 闭合空腔
≤15 ≤6 — ≥28 闭合空腔
高层住宅(34层以下) Ⅰ 难燃或可燃类 - - - ≥33 无空腔
- - ≤0.3 ≥23
Ⅱ - - - ≥28 无空腔
— — ≤0.6 ≥23
— — ≤0.3 ≥18
超高层住宅(34层以上) Ⅰ 难燃或可燃类 - - - ≥33 无空腔
- - ≤0.3 ≥23
5.0.4外保温系统的防火等级构造设计应能够满足大型耐候性实验要求。
6 施工
6.1 施工准备
6.1.1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条件除应符合其保温工程施工工艺或工法的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程规定的施工防火安全的要求。
6.1.2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严禁吸烟,并应远离火源,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用火规定执行:必须经施工现场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并在指定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作业应有专人看火并在具备有效消防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风力4级以上严禁明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