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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保温材料不合格可罚50万

2011-04-15 阅读:15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如发现有使用不合格的墙体节能保温材料,最高将罚50万元。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乌鲁木 齐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节能市场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建筑节能市场和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 必要。

  此次修订的《条例》分别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做了规定。

  《条例》鼓励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阻燃技术与材料,重点推广外墙外保温技术。《条例》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 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限制、淘汰以黏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和使用。

  同时《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认定制度。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对 建筑节能使用的墙体节能保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标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 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 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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