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防火的紧急通知
各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局有关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的管理,有效防止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材料管理有关防火安全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以上海“11.15”火灾事故为戒,提高建筑节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意识,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从设计、施工、保温材料等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防火安全隐患排查,必须使用阻燃型保温材料,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安全施工和使用。
二、凡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施工及材料使用等,除应符合国家公安部、原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100m以下)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公共建筑高度24m及其以上的,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4m以下的可采用B2级保温材料,但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幕墙式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且宽度不小于300mm,并与基层墙体全面积粘贴。
2、凡门窗洞口上方无防火隔离带的,要另外加设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两端均应大于门窗洞口300mm—500mm。
3、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护层(抹面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4、居住建筑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用于不采暖空间(如地下室顶板、楼梯间)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B1级。
5、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易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抹防护层,未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6、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在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采用符合燃烧性能标准的阻燃型保温材料,在图纸上相应部分注重标明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燃烧性能标准要求的阻燃型保温材料;监理单位应严格保温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加强旁站、巡查监理,杜绝以次充好,防止不符合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在建筑节能工程上使用;市质量监督站要把节能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做为质量控制的重点,以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
四、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要把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列入见证取样的内容,并对检测数据负责。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