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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6-05-10 阅读:3185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23号)和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设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墙领办[2005]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外墙外保温产品市场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5年9月1日以后(含2005年9月1日)领取开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如原设计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须补充节能设计和施工,使其达到节能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手续。

二、凡2005年9月1日以后(含2005年9月1日)领取开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须选用经过认定的外墙外保温产品。使用未经认定的保温产品的,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方可视为合格工程。

三、从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和代理单位,须拥有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公司的施工授权,或具有土建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具土建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方可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市建设局将另行制定扬州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四、对于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节能标准或未经认定的外墙保温产品的建筑工程,市建设局将予以曝光,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来源:扬州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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