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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需经过消防验收

2011-09-29 阅读:2372
  

9月28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其中对如何加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外保温材料使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范围。如果民用建设工程使用的外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要求,将责令设置外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限期拆除,逾期未按规定拆除保温材料的,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 织有关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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