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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开展为期2个月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2011-10-30 阅读:2022
  

近年来,因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的火灾多发,特别是2009年北京“2·9”央视新址火灾、2010年上海“11·15”胶州路教师公寓楼火灾、2011年沈阳“2·3”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公安部、住建部决定,从今年10月下旬至年底,联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凡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封堵、覆盖。禁止在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禁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业主单位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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