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辖区消防安全,惠民县公安消防大队全力以赴,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力度,以降低火灾发生率为目标,积极开展在建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
6月10日下午,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县城某沿街公寓楼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白色聚苯板材料装修,经现场点燃判定为非A级外墙保温材料。 防火监督检查人员随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施工现场的电机及每个升降机的脚踏轮进行了现场查封。
随后防火监督人员将该施工工地建设方、施工方负责人员带到大队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并依法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建设方作出责令改正,并停止施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施工方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十万元的处罚。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