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外墙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
2、外墙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①外墙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②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③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3 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的外墙保温工程有下列项目: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