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垦利一小学教学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垦利消防大队对其开出5万元罚单,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为确保辖区在建工地消防安全,垦利消防大队持续不断地对在建工地进行检查,加大消防产品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单位严厉处罚。8月17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施工企业在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建设的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中,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外墙保温材料未按规定采用A级保温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
垦利消防大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0〕174号)、《消防法》第59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依法责令宁家村小学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对该施工单位开出了人民币5万元处“罚单”。日前,该单位如期缴纳了罚款,并积极进行了整改。
据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的工作人员介绍,从2011年3月15日起,国家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拆除;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到东营消防部门的各个365消防服务大厅相关窗口报审,可许多工地、施工单位为了省钱,不管不顾,在民用建筑和学校教学楼等工程上大量使用用B级外墙保温材料。对此,东营消防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建筑施工单位违法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将按照顶格处罚,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