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绿色奥运,大力宣传北京建材市场中的绿色环保、节能节水、建材产品,提高其知名度,使其成为建设单位和消费者首选产品,营造一个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的环境。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材市场管理规范》中提出的要大力推广“绿色建材”产品的要求,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决定开展推介“绿色环保、节能节水建材产品”工作。为此,记者近日专程采访了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市场流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振彪。
协会推介“绿色环保、节能节水建材产品”
刘秘书长告诉记者,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8个部门“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器具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并限期更换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绿色环保是当今人们购买建材产品的追求,为了能让消费者从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感受到这一点,今年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决定从关系到消费者身边最密切的产品做起----开展推介“绿色环保、节能节水建材产品”活动。参加推介的产品要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技术要求、环保标准及有关节能、节水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推介范围限于在北京地区进行销售的建材产品。产品范围包括:木质板材、木门、木家具、地板、木器漆、建筑陶瓷、墙地砖、石材、涂料、胶粘剂、塑料管件管材、粉刷材料、墙体保温材料、吊顶装饰材料、各种新型墙体和饰面材料、门窗、散热器、卫生陶瓷、水嘴、灯具及高效节能电光源等。
北京违规生产、使用四类产品将受罚
据了解,“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器具的通知”中明确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采购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4类用水器具时,应当严格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规定的指标设计和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违反规定的,由规划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对未能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出具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用水器具,按照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复试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将不合格用水器具按照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2006年1月1日起,有关生产企业应当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加快技术进步,使本企业的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有关经销、代销单位应当将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上述类产品彻底清出销售场所。违反规定继续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产品的,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查处。继续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产品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凡发现市场内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共建筑6月底前更换非标产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督抽查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生活用水器具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其记录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中。北京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型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在2006年6月底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加强使用节水器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督促上述单位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