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2、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拌制混合砂浆用的石灰膏、黏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无机掺合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块状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洞不大于3mm×3mm 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对于磨细生石灰粉,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砂浆中;
2)采用黏土或亚黏土制备黏土膏,宜采用孔洞不大于3mm×3mm 网过筛,并应采用搅拌机加水搅拌,黏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应采用比色法鉴定,且色泽应浅于标准色;
3)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 及《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 的有关规定;
4)制作电石膏的电石渣,应进行20min 加热至70℃检验,无乙炔气味时方可使用;
5)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有关规定。